展品运输

各位参展商: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已被推荐为本届展览会的运输代理之一,为了您参展的展品安全、及时、准确送到展位,请仔细阅读本运输指南,谢谢!

1. 联络方式
  名 称: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5层
  联系人:刘文秀、董挥
  电 话:86 -10 –84600558/0560
  传 真:86 -10 -84600559
  E-mail:exhibition@cietc.net

2.运输时间表及相关期限
  1) 运输预报(预报展品货量)
  注释:请填写“运输要求和发货通知单”及“展台示意图”,并于发货后寄给我司,见附件3和附件4。
  2)展品直达中国口岸期限
  A.海运 ------ 最晚到达天津新港时间         2007. 10. 31
  B.空运 ------ 最晚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时间     2007. 11. 5
  3) 相关运输文件(包括海运提单、空运运单、暂准进口展览报关清单等其他文件)寄达CIETC的时间 ------请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0天前送至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4).进馆时间------ Nov. 20-21, 2007
  5).撤馆时间------ Nov. 24, 2007

注释:
  1) 展商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时间表及相关期限,否则我司将不承担因晚到产生的一切后果
  2) 对于海运货物,我司建议以整箱方式装运。对于以拼箱方式运输的货物,展商必须承担船公司或港口的操作人员不能在短时间内分检集装箱的风险(此工作可能需要4个星期),这将会影响我司及时在港口提货及运输等工作,我司确定的最后期限是指运输工具在指定的日期之前抵达指定的港口(机场、天津新港)并随时可以提货。
  3) 如需我司代理上门取货、发运的境外展品,展商应向贵处所在地的我司分代理查询,请及时与他们联络。(见附件一)

3. 运输文件
  展商需要及时将以下用于报关的文件提供给我司:
  a. 2份正本海运提单或1份空运提单复印件
  b. 暂准进口展览品报关清单(一箱一单)
  c. 非木质包装证明(正本或复印件)
  d. 热处理/熏蒸证明(HT/MB)(正本)
  e. 到货通知
  f. 展台示意图

4.海运提单及空运运单填写说明

1).直接到达天津新港

  收货人: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5层
  Tel: 86 10- 84600558/0560
  Fax: 86-10-84600559
  拉美及中东欧国家商品展览会
  2007. 11.22-24 中国,北京

  通知人: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拉美及中东欧国家商品展览会
  2007. 11.22-24 中国,北京
  Tel: 86-10-8400558/0560

2.直接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收货人:
  大顺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拉美及中东欧国家商品展览会
  2007. 11.22-24 中国,北京

  通知人: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拉美及中东欧国家商品展览会
  2007. 11.22-24 中国,北京
  Tel: 86-10-8400558/0560

  展商必须严格遵守以上的发运指示。因为展商未遵守发运指示而产生的所有问题和相关的额外费用,由展商承担。

5.唛头
  需要在所有货物的外包装至少三面喷涂清晰的唛头,具体格式如下:
  展会名称:ICE 2007
  参展商:XXXX       馆号:XXXX
  展台号:XXXX       箱号:XXXX
  毛重:XXXXkg       尺寸:L×W×H cm
  展品单件超过1000公斤,请将箱顶、前面、后面、提吊点在箱子外注明,任何易碎或直立放置的货物,也在箱子外注明。其他标记请遵循国际管理规则包装标志和符号。

6.展品包装
  展商须对不良包装造成的后果负责
a)避免损坏和雨淋
  由于展品在运输途中会被频繁装卸,有时也难免受到震动和撞击,并且会被多次置于露天场所,包括在展会开幕和结束时存储在展览中心的露天仓库 。所以展商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展品损坏和雨淋。 因为我们不会为展品破损,尤其是展品用已用过的包装材料(箱子的铝箔、塑料皮已经在拆箱时被损坏)包装回运时所造成的损坏承担责任。
b)包装箱须牢固耐用,足以避免在运输和拆箱过程中造成损坏。尤其必须适用于展会结束后重新包装和回运。木质包装箱不适用于反复操作,尤其对于贵重或精密展品来说。

7.展品包装的拆、装及展品交付
  根据参展商做的标记或他们授权的代理的指示,我们将展品送至展台,负责拆箱、重新包装和清关。建议展商派专人在进出馆期间在现场负责监督展品就位、拆箱和重新包装。

  由于展商负责人晚到或没有预先从展商那得到明确指示而造成报关和展品就位或展出延误的 ,我们不予负责。
由于海关要求运输总代对每件展品负责,因此如果没有通过我们向海关作事先安排,参展商是不被允许在展会开幕前、展会期间及结束后将任何展品带出展览中心。我们对由此造成的任何展品没收和罚款不予负责。

  在进、出馆期间,所有展商或代理要严格按照我司现场人员的安排作业。如果展商或代理在未得到我司现场工作人员的许可,擅自采取行动,我司将不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负责。

  当展品用已用过的包装材料重新包装,这些包装与原包装相比已不再视为适用于保护展品避免损坏或潮湿,展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

8.检验检疫及熏蒸

A)对于木质包装: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将严格要求从所有国家和地区进境的木质包装货物必须进行除害处理,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请参见以下内容:

施行日期:
  2006年1月1日

适用区域:
  所有国家、城市(包括香港行政区、澳门行政区和台湾)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可免除范围: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适用要求: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进行热处理(HT)或溴甲烷熏蒸(MB),并在木质包装的两侧加施IPPC专用标识。

  该标记应包括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国家编号、出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数字编号以及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MB 热处理-HT)。

  如果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志或已施加专用标志但在抽查检疫时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将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回运回输出国家。

Sample of Marking:标记参照如下: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数字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MB 热处理-HT

B)对于动植物产品及食品:

  i)对于动植物产品,须提前交给我们暂准进口报关清单,货物只有在得到中国有关部门许可后方能进入(包括所有的食品及饮料展品样本,进口许可证至少需要6星期来处理)

  由于熏蒸程序将耗费一些时间,提醒展商不要希望很快收到展品。
  ii) 对于食品,包括:酒、水果、蔬菜、罐头、植物种子,展商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a)原产地证明
  b) 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
  c)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食品检验合格证书
  d)健康卫生证

  根据检验检疫机构规定,任何肉类和乳制品不允许进口进入中国。所以我们不建议参展商运输或自带任何上述物品。

  所有来回程展品的检验检疫及/或熏蒸费用将会根据我司费率收取。

9.审查资料
  中国海关规定:
  广告资料、手册和音像资料(包括胶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带、唱片、相片、地图、示意图、说明书、纪念品、礼物、散发品和其他宣传资料),须经展商提前将上述资料送给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被允许在展会上展出和使用。
  展商在审查前不可使用这些资料。为此,展商须在参展前将上述资料的样品(一式两份)交给我司现场工作人员。所有这些资料将被提前交给海关审查。

10.手提展品
  强烈建议展商不要手提展品参展。但是,如果展商携带手提展品参展的话,应在机场报关,申明货物用于展览之用。
  如手提展品在机场被海关扣留, CIETC凭借海关出具的扣单,可代为办理临时进口展品报关手续并将货物从机场运至展馆(需2个工作日且费用同空运货来程运费)。根据海关规定,手提来参展的展品不可以由展商手提带离中国而必须通过CIETC报关复运出境。

11.展台平面图
  如您的单件展品大于2000公斤,请将展台平面图(附表3)提供给我方并指明该货物将摆放的具体位置。如需CIETC重新就位展品,将收取额外费用。

12.保险
  展商须为其展品投保一切险(包括展会期间),便于必要查询,在展会期间展商须带保险合同副本(复印件)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将不对因展商未做保险而产生的展品的丢失或损害负责。

13.危险品、放射性物品、战略物资和冷藏物品
  以上一些物品禁止进入展馆,承运人(海运和航运)只接受可用性物品。此物品运至展会前,须提供物品的所有样品和体积,以供相关部门查验确认。

14.展会闭幕
  展会期间,我司的现场工作人员将到您的展位上与您现场确认及核对有关展品处理的事宜,并填写“展品回运委托单”。
  展商须注意以下海关规定:
  A) 每件展品包装上的内容描述务必正确;
  B) 物品(如带进中国的私人物品、纪念品等)不同于其申报的展品,严禁随同展品一起回运;
  C) 在展会开幕前报关的所有展品如在展会闭幕后没有报关是不允许展商处理或带走的。否则,展商须承担由此海关作出的罚款。

15.展品回运
  在参展商办理完所有清关手续以及出具指示给我们之前,不得安排所有展品回运。一旦这些指示被海关及相关运输部门执行后,将不接受任何更改。
  所有回运展品须由我司安排,包括空运或海运货物的订舱。否则,我们将不负责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6.付款
A.付款期限
  a.来程款项到达我司帐户时间 ------开展前一个月
  b.回程款项到达我司帐户时间 ------展品离开北京前
  请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并在最后期限之前结清相关费用。否则我司将不予相应的安排展品的进馆和回程运输,且不负责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B.汇款
  a. 到达新港或者直接到达北京的货物费用,请汇至:
  中国银行总行
  帐号:00007608091014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备注:“拉美及中东欧国家商品展览会”费用。
  b. 通过海外代理所运货物,请联系该代理的付款方式。

17.操作条件
  本运输指南的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