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黑进出口贸易政策

文章来源:驻塞黑使馆商务处

塞黑当前的对外贸易还是在旧的‘外贸经营法’的管辖之下,新的外贸经营法不久将颁布。
  从事外贸的公司和其他合法个人必须在商业法庭和塞尔维亚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总的来讲,对外贸易不受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由下列部委批准:
  ·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保险部
  ·共和国农业部
  ·共和国测量和贵金属协会
  ·共和国标准化协会
  塞尔维亚和黑山与周边国家签订了几个自由贸易协定,对欧盟致力于在东南欧建立自由贸易区做出了贡献。
  出口
  法律规定对外贸易是常驻企业或其他合法实体与外国合法实体、个人之间根据国内规定和国际贸易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贸易。
  参加外贸经营的合法实体必须在对外贸易登记处注册登记。向驻塞黑的外国公民提供服务和经营有关向国外组装出口设备服务的企业和合法实体不受此法的管辖。
  对大部分货物来讲,出口不受限制。
  出自供应国内市场的目的,货物出口可能受出口配额的限制。政府确定有关配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国际经济关系部授权发放。配额根据数量和质量来确定,主要用于农产品。
  进口
  对大部分货物来讲,进口不受限制。但某些货物需要得到卫生和社会保险部、测量协会或标准化协会的特殊批准。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文化遗产,某些货物(武器和军用设备、历史文物和美术艺术品、贵金属和国家重要物资)的进口只能由授权的政府机构发放许可证。有毒的残余材料禁止进口。
  某些种类的产品可以自由进口,例如设备和外国股份占一半以上的其他资产和货物。如果常驻合法实体和一个外国生产商之间签订长期合作合同,可以获得合法资格自由进口货物,例如用于特殊生产的材料、半成品,部分生产线,组装品和成品等。长期合同必须由政府批准,至少三年内签订有效。
  法律规定,出自于向外国居民和合法实体提供服务和利用服务的目的,可临时进出口货物,也就是说,每次在一定的预先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有责任返回货物。以这样的方式出口的货物必须返回塞黑或永久性出口,而临时进口的货物必须返回国外或确定进口和清关。临时进口的最普遍形式是内加工。
  进出口货物的补贴由政府批准后是允许的。从国外采购货物和再销售、进口货物的再出口或临时进口货物须得到政府的批准。
  对外贸易服务类别列在外贸法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外贸易服务包括:货物和旅客的国际运输,国际发运和仓储服务,餐饮和旅游服务,中介服务,提供使用信息、科学经济知识诀窍的服务等。提供这种服务的合法实体必须注册登记方能开展这种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