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厄经济状况
厄瓜多尔是南美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国民经济以石油矿产、服务贸易、工业加工和农牧渔业等行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自1999年爆发金融危机后,厄政府于2000年1月实行货币美元化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近年来,随着改革措施的进一步实施和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的日益紧密,厄各项宏观经济指数逐步改善,经济呈现好转趋势,国内金融秩序已基本正常。但受国内政局动荡、政府政策失当等因素影响,厄经济依然面临外债负担沉重、失业率居高不下、贫困人口比例较高、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等严重困难,国民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和社会贫困问题远未得到解决。
2005年厄主要经济指数如下:
国民生产总值:364.88亿美元
人均产值:2761美元
外汇储备:21.46亿美元
进出口贸易总额: 196.68亿美元,其中出口101.00亿美元,进口95.68亿美元。
公共外债: 108.5亿美元
通膨率:4.36%
失业率:9.30 %
半失业率:49.23%
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5%
二、贸易环境
(一)商品进口及市场情况
厄实行全面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在商品进口方面,除涉及国家安全和规定禁止进口的个别商品外(如:可用于加工、提炼毒品的化工原料;武器;不是当年或前一年生产的汽车、拖拉机及其它地面交通工具和旧的零配件;旧轮胎或翻新轮胎;旧服装旧鞋;爬行动物的皮毛;象牙及象牙制品等)没有其它限制。农牧产品和医药加工原料的进口需事先得到批准。对允许进口的商品没有数量限制。一般商品,进口商凭有效合同、形式发票和保险单即可向中央银行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比较简单。但由于海关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实际办事效率较低。
厄瓜多尔自身生产能力低下,工业基础薄弱,机电产品、农业机械、家电、纺织成品服装和日用消费品基本上均依靠进口。由于厄全国人口仅有1300万,因而市场容量有限,加之经济比较落后,国民购买力较低。其市场特点是:对商品的需求批量小、品种多。
(二)进口贸易主要程序
进口商从事进口业务时,需遵守下列程序:
1、进口申请登记
在厄中央银行授权的银行登记,并填写进口商认证卡 。登记所需文件:纳税人统一登记证,法人代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进口申请人的姓名及身份证。
如进口商欲从事如濒临灭绝的动植物、药物、麻醉品、化妆品等商品的进口,在向厄中央银行授权的银行申请进口许可之前,应事先在有关部门登记并申请准许进口许可证。需要申请此类证件的商品及授权的部门有:
--麻醉药品及精神类用药(国家麻醉用品管制局)
--矿类、化学类和基因类肥料(农业部)
--武器和爆炸物(国防部)
--药物、化妆品和香水(卫生部)
2、投保
办理许可证须事先办理进口保险单,交纳C&F价的1%保费,到货后结算其余税款。
厄政府2002年废除了进口货物必须在厄国内投保的规定,规定向厄出口货物必须以CIF价格议价签约,若以C&F价格成交,清关时如不能提交货物运输保险单,进口商将被征收相当于进口C&F货值2%作为保费(即需加罚该批货价值的2%作为追加保费)。
3、进口申报与进口许可
进口商必须在装船之前,填写由中央银行印发的“一次有效进口商品申报单”,就进口商品的内容向中央银行授权的银行进行申报。被授权银行对进口商品申报单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规定后,加盖进口许可章。加盖进口许可章的“一次有效进口商品申报单”仅限于一次装船使用,但其有效期不定。此类进口不享受适度超额进口的规定,因此,超过申报价值的进口商品将被视为未事先得到批准。
事先应得到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品,须在批准的有效日期内装船。这类进口商品可适度超额进口,其最大允许值为申报价值的10%,超过此价值的进口商品将被视为未事先得到批准。
如在厄方颁布新的对某些商品禁止进口的规定之前,进口商已事先获得对该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进口商应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装船。其价值应与申报价值相符。
离岸价不超过4000美元或价值相当于4000美元的其他外汇的进口商品无需申请进口许可
(三)进口缴税税种及税率
1、进口税
厄瓜多尔关税标准主要为从价税,针对如某些特定的农产品和石油衍生物进口等特殊情况,也采用从价税和从量税混合征收的方式。目前厄瓜多尔共对6542种商品征收关税,主要集中在资本货、消费品、原材料、机械、机动车及其配件等,其中税率在5%左右的商品约为2262种,10%的商品为1236种,15% 、20%和35%左右的商品分别为1292、1732和17种,有3种商品需征收99%的关税。
根据厄有关法律,以下进口免收关税:
-旅客私人用品
-工作用具
-自然灾害救助用品
-政府公共部门采购及灾难援助组织进口
-国际捐赠
-无商业价值的样品
-外交使领团、国际组织、技术援助组织及其成员在有关法律或协议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的进口;
-与厄政府签署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外国公司用于钻探和开采且无法在厄国内生产的机械设备及其他必需材料
2、增值税
增值税为12%。计算方法是:进口到岸价完税后另加12%。以下商品免征增值税:
-未经加工的农、林、畜、禽、水产、奶产品、蜂蜜等产品;
-面包、糖、盐、奶油、空心粉、燕麦、面粉和食用油(橄榄油除外);
--种子、植物、鱼粉及其他动物饲料及添加剂、化肥、杀虫剂等产品;
--200匹马力以下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等农业机械;
-《卫生法》中规定的人用药物等以及供生产人畜用药物进口的原料;
--新闻用纸
--公共部门进口货物
以下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
-中央政府、省府、市政府、大学及高等学院以及一般公共部门机关的进口;
-外交使领团、国际及区域组织的进口;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限量进口商品;
-用于被国家发展委员会定为优先工程、公共服务或急救项目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该类设备需是厄本国不生产的,进口需由公共部门实施;
-有40或40座位以上,超过15吨,用于城市公交的汽车底盘、用于货运的汽车底盘、供厄本国组装用于出租车、吉普车等城市运输的轻型汽车的CKD;
-国际间、政府间或多边组织间协议规定的进口。
3、特别消费税
对香烟、啤酒、含酒精产品(药物除外)、带气饮料、载重3.5吨以内的机动运输车辆、三轮和四轮摩托车、飞机、小型飞机、直升飞机、水上摩托、游艇和游船等征收特别消费税。基本计算方法为: 按不同进口货物以到岸(CIF)完税价为基础征收税率5.15%--98%的特别消费税。
4、海关服务税
海关服务税包括: 海关监控税、仓储税、海关化验税、海关检测税、海关看管税等,税率根据进口货物重量计算,数额较少。
5、儿童发展基金税
适用于除医药以外的任何进口货物,税率以进口到岸价(CIF)完税后的0.5%征收。
(四)海关通关程序
1、海关申报
所有进口都应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可以采取电子报关或传统报关方法,填写“一次有效进口商品申报单”。报关期限自货物到达前7个工作日至货物抵港后15个工作日内计算。报关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装船单据或航空公司、邮局等出具的货物提单正本或副本;
-商业发票;
-由厄中央银行授权的银行签发同意的“一次有效进口商品申报单”原件(厄货币委员会明确规定免除海关申报的进口除外);
-由厄指定的商检公司出具的装船前检验证明书(具体见下文)
-货物原产地证明(视情况)
-货值申报
下列情况的进口必须聘请海关代理进行申报:
-公共部门的进口;
-任何在特别规定下的进口;
-进口超过2000美元CIF价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商品;
向海关申报并被海关接受后,有关当事人应:
-申明所有申报文件属实;
-海关若对有关申报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申报人应在第一次申报后3个有效日内对申报内容作出修正。
2、检验和认证
厄海关组织法规定:所有离岸价超过4000美元以上的商品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并接受相关检验和认证(外交使团商品例外)。承担商品检验和认证工作的部门由厄国家指定聘用的检验公司进行。主要检查货物的质量、数量、价值并最后确定关税类别及货物原产地及来源地等。厄还一直聘用BUREAU VERITA、 SGS、CONTECNA和INCHCAPE等国际检验和认证机构在中国对出口至厄的商品进行检验。
按照规定,进口商须向检验公司提交商业发票和产品清单;无论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在认证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验公司须签发检验结果通知书。
如检验结果合格,进口商须支付一定数额的检验费,费用额度根据货物离岸价的百分比确定,比例由0.7%--0.3%不等。一般来说,离岸价格越高则百分比越低,最低费用不得低于180美元;如检验结果不合格,进口商须根据规定支付离岸价格的50%后再支付12%的增值税。
(注:一般来说,厄海关在货物抵厄后抽查检验率很低,但由于近年来中国商品对厄出口激增,厄海关曾于2003年--2005年12月间,以低价报关等为由,对来自中国、美国和巴拿马的大部分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导致上述国家对厄出口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确定货物关税后,进口人应向所属辖区海关行政机构或其授权的金融部门交纳关税。
关税交纳可使用现金、信用卡、经保兑的公司支票或银行本票。
3、放行和提货
经过申报和查验,符合海关有关规定,情况正常,已交纳关税,海关即签章放行。
提货应在海关放行通知后的5个有效日内进行,否则视为进口人放弃提货。
(五)技术标准
厄技术标准局负责对外国商品的质量检验事务。其检验标准执行国际上通行的技术标准。该局总部设在厄首都基多市,并在各港口城市设有其分支机构。2003年以来,厄曾以提高技术标准等手段对来自中国的少量商品进行设限。
(六)贸易救济
厄国家出口与投资委员会负责贸易救济事务,对涉及到的相关案件,该委员会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执行。
厄瓜多尔于2005年9月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国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特别立法,对相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受理部门及期限:厄瓜多尔外贸部贸易措施局负责受理国内企业提出的申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申诉是否符合规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被诉商品展开调查。
2、调查部门及期限:厄瓜多尔外贸部贸易措施局负责对被诉商品展开调查,期限为自调查之日起10-12个月。
3、实施:如调查结果认定被诉商品对厄国内市场造成干扰,则由厄国家出口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其实施特保措施,并在官方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世贸组织,实施期限视对本国市场的冲击程度而定,最长不超过2年。
4、其他:由于该法规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相关规定为基础,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11日废止。
(七)知识产权保护
厄知识产权局负责该项事务。凡涉及商标注册、专利权注册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等问题,均由该局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理。
三、投资环境
(一)厄资源情况
1、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
厄瓜多尔石油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亚马逊盆地,根据厄能矿部提供的数字,厄石油历史储藏量为82.48亿桶,截止2005年12月31日,厄石油累计开发量为34.1亿桶,现有可采石油储量为49.82亿桶。目前,厄瓜多尔已发现并开发了120多个油田,其中45个油田隶属于国家石油公司。据该公司材料,截止2005年底,全国处于作业状态的石油区块面积为467.36万公顷,其中私营和外资公司所占比例达85.2%。厄国家石油公司拥有最多的区块开采权益,油层条件优越,但其石油生产技术相对落后、设备陈旧,生产性投资匮乏,管理混乱,其原油产量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自2004年国家重油管道完工并投入使用后,产量有所恢复。而外资公司拥有固定的投资渠道,管理体系先进,近年来产量持续攀升。2005年厄瓜多尔石油产量达1.941亿桶,平均日产量为53.2万桶。
厄瓜多尔石油开采业已有几十年历史,但真正得到发展始于1972年,目前处于国家石油公司与私营和外资公司共同进行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局面。目前,已有AGIP、ENCANA、PETROBRAS、REPSOL-YPS等18家外资公司进入厄石油市场,主要来自意大利、美国、加拿大、巴西、西班牙、阿根廷、智利、韩国、法国和中国等国家,其中中国石油公司3家,台湾中油公司通过参股形式也在厄从事石油开采作业。
石油经济是厄瓜多尔政府财政收入和出口的重要来源,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2005年1-12月,厄原油收入占政府财政总收入的27.45%,原油和制成品出口额为58.0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8.11%,。此外,厄的黄金、白银、铜、铁、铅、锌等金属矿藏和石灰岩、粘土、石膏、重晶石、磷等非金属矿藏据称也有一定储量,但勘探资料有限。
目前,外资公司在厄进行石油开发主要采取5种石油合同类型,分别为服务合同、产品分成合同、合作合同、特殊服务合同和边际油田的开发与补充勘探合同。现政府出于增加国家收入考虑,目前新的合作项目主要采取后两种合同形式;前三种形式,厄政府拟在通过石油法改革案后继续实施。我企业进入,主要采取的也是后两种合同方式。
在厄瓜多尔进行石油开发和投资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前景良好。目前我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中石化、中石油和中化公司均已在厄设立分公司,以购买区块勘探与开采权益、开展石油工程承包和风险开发等为主,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总的来说,在厄从事石油投资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
有利方面:
厄资源条件较好;具有较好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当地政府引资愿望强烈。厄石油业运作较规范;无货币汇兑风险;与国家石油分成合同条件较公平,企业尚能获利。
不利方面:
厄政策稳定性不够;厄配套法规严格,存在一定的投资壁垒;厄石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作业区安全局势不容乐观。
矿业开发方面,厄矿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法律规定不健全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土法及非法开采矿业资源的现象普遍。外国在该领域投资风险较大。目前厄矿业法将勘探和开采两权分开,使投资审批手续较为复杂。因此,投资厄矿业部门需谨慎从事。
2、森林资源
厄林业资源丰富,全国森林覆盖面积为87634平方公里,占其国土总面积的34.51%。其中亚马逊热带雨林区70107平方公里,占其森林总面积的80%,沿海地区和中部山区分别为11392平方公里和6134平方公里。拥有2-2.5万种木本植物,占世界植物总量的10%,使其成为世界10个生态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热带雨林中有5000种以上的树木,其中已鉴定出的并有商业价值的树木85种。盛产桃花芯木、染木、香膏木和硬木等。另外还有1200多种蕨类植物,3254种兰花植物,有哺乳类动物324种,鸟类1559种,409种爬行动物,402种水陆两栖动物,厄瓜多尔森林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国家森林和植被防护系统;生产用材天然林。目前除保护林24538平方公里(28.7%)和开采森林24362平方公里(27.8%)外,尚有38121(43.5%)的森林尚待开发。
目前厄对外资开采其森林资源主要采取政府合作和企业合作等两种方式:政府合作主要由两国政府签订有关协议,选定开采地区,投资帮助指定的区社组织植树造林,获得对成林一定比例的开采权;企业合作主要规定外国投资者可直接购买成林土地进行开发,也可先购地植林,然后再开采,后者应先获得政府许可。购买成林土地进行开发,上世纪80-90年代实行的投资者购买成林土地进行开发,每采伐一棵树,需种植五棵的硬性规定已于2000年被新的国家较全面系统的植树造林规划所取代。
厄土地肥沃,雨量充足,气候多样,适合各类农作物生长,但实际土地利用率很低。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可考虑来厄建立林业基地和造纸厂。
3、水产资源
厄渔业资源丰富,渔业捕捞及其加工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8%,海产品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0.81%。近海鱼类资源主要有剑鱼、沙丁鱼、金枪鱼和海生大虾等。此外,良好的气候和优越的自然条件、优质的水质很适合池虾养殖,厄沿海省份均有池虾生产,其中70%集中在瓜亚基尔海湾。厄金枪鱼的捕捞量占世界总捕捞量的32.9%,居第一位。
1974年颁布的《渔业发展和捕鱼法》,对外资投入水产资源部门有诸多限制。1997年出台的<<投资促进与保障法>>对此作了修改,允许外资进入水产培育、养殖、加工及销售等领域。水产幼体培育实验室和水产研究中心的外资,事先应有厄渔业学会的有关可行性报告,并征得厄全国渔业发展委员会的批准。渔业加工领域的外资,应事先得到渔业学会的渔业资源报告,加工厂须设在厄国内。外资可购买现有渔业的股份及设施,但需事先向厄渔业资源副部长办公室备案。
加强与厄在水产养殖和渔业捕捞方面的合作有较好的前景。厄水产养殖条件得天独厚,享有“养虾王国”的美誉。在厄养虾不受季节限制,年产量高,销售有保障,尤其是龙虾养殖,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厄渔业资源丰富,国内有关公司可考虑独资或与厄方合作开展捕捞和加工业务,并可在当地建立鱼粉加工厂。
4、电力资源
厄国内用电主要以水电和热电为主,其中水利发电占厄总发电量的49.9%,热电占48.83%,不足部分约1.27%则从哥伦比亚和秘鲁等周边国家进口。虽然厄沿海大部分地区和亚马逊河地区雨量充沛,河流众多湍急,水能蕴藏量丰富,七、八十年代厄政府借石油的丰厚收入,建设了几十座规模不等的水力发电站并聘请欧美水力专家对厄境内几百个大小水电站立项并进行了实地考察、勘探、设计和规划,但由于国家政策限制,开发技术落后,开发资金匮乏,投入有限,实际被开发建设的规模水电站寥寥无几,目前已开发利用的水能仅占其可利用水能的5%,在干旱季节,厄电力供应紧张,国内经常实行限电供应,并以价格较昂贵的热电作为替代,电费较高。
电力部门曾被厄视为国家战略部门,禁止外国投资。但近年来。为适应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厄瓜多尔政府将电力企业进一步私有化纳入进程。为此,国家电力委员会制定了《2001-2011年国家电力规划》,从2002年起将进一步开放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电力企业,其中包括将原为国家团结基金控股的17个配电公司51%的股权卖归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所有。根据厄瓜多尔《2001-2011年国家电力规划》规定,在今后10年中,厄电力市场共需超过24亿美元的资本投入,包括引进发电设备、扩建和新建电站等数十个项目,进一步改善电力行业的生产、输送能力和服务质量。
我国曾利用政府贷款援助厄方建设了6个小型水电站,现运行良好。我国的水电技术和设备适用厄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利用商业信贷、政府优惠贷款或向国际金融组织融资等方式与厄方合作或独立帮助厄建设一至两个中型电站,同时带动我国机电产品和设备的出口。
(二)、厄《投资促进与保障法》
为给外国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厄制定了《投资促进与保障法》及实施细则。根据该法, 厄外贸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投资促进政策; 外贸、工业渔业部监督国家投资促进政策的执行,协调、跟踪和监控在该范围内的活动。外贸、工业渔业部下属的贸易服务局和对外服务局也是组成投资促进国家系统的执行单位。外贸工业渔业部负责解释安第斯多国企业统一制度和对待外资、商标、专利、许可证和特权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外贸工业渔业部和中央银行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厄中央银行负责登记外国直接投资,投资申请可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办理,也可由其代表或投资对象的法律代表代为办理。登记时需提交有关注册文件副本,并根据投资方式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中央银行不得索取该法规定之外的其它文件。该行每半年在其出版物中发表一次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登记情况。
该法规定:所有厄经济领域均可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无须得外贸工业渔业部的事先批准,并享有厄自然人和法人的同等待遇。
该法认定的外国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自由兑换货币形式的金融资本;
2、实物资本,如厂房、新的或改装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原材料、半成品等;
3、无形的技术投入,如商标、工业模型、技术援助以及不同形式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知识等。一切技术转让合同均应在厄外贸、工业渔业部登记,方能视为投资。
该法规定,合法注册的外国投资享受下列保障:
1、投资产生的纯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国外;
2、投资对象企业因全部或部分清偿或通过出售股票、股份、投资权利所获利润,在付完有关赋税后,可以汇出。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股票、股份或投资权利出售给另一外国投资者,须在中央银行进行登记;
3、可完全自由交易登记的投资;
4、享受执行安第斯共同体纲要所规定的利益,以及第三国对厄符合特别准则或产地特别要求产品给予的优惠关税;
5、自由加入全国金融系统和证券市场,获得为发展投资项目的短、中和长期贷款,以及开立银行帐户的自由;
6、和国内企业相同,可以参与有关促进机构,享受技术帮助和协作;
7、产权所有,除现行法律规定外,无其它限定;
8、为其投资发展的需要,可自由参与外汇市场。
为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该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固定赋税待遇,即:注册登记超过5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其应交纳的所得税不变,与投资时税率一致。新投资项目在其投资登记日或投资实际执行日起(按投资企业营业之日算起),开始享受这一待遇,现有企业按其投资登记或投资实际执行日算起。
享受固定赋税待遇的具体规定为:无扩大生产计划的现有企业进行的新投资者享有10年固定赋税待遇;为发展新的投资项目或致力扩大生产的新投资者享有20年固定赋税待遇。
根据厄国家现状以及投资者的提议,厄出口与投资促进委员会可授权修改关于享受固定赋税的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的最低数额(即注册登记超过5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通过的修改只对新的投资有效。根据有关特定投资的需要,对符合享有10年固定赋税待遇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将其享有该项待遇的期限延长至15年,对符合享有20年固定赋税待遇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将其享有该项待遇的期限延长至25年。
关于外国投资的一般保障,该法规定,厄通过公共部门的各类组织和机构,确保外国投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厄宪法规定的原则下自由和有保障地发展。任何歧视和违反常规的情况,外国投资者都可向厄外贸、工业渔业部提出控告,该部应直接或通过外贸与投资委员会授权有关部门采取行动,对上述情况作出修正。公共部门的组织和机构有义务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关可供公开的、对发展投资有益的信息和材料。
关于外国投资者的义务,该法规定:国外投资者应遵守并执行厄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有关劳动、社会保障及现行税法中有关财税义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并完全恢复造成的损害。如企业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外贸、工业渔业部在得到环境部门的报告后,可向出口与投资促进委员会提出部分或全部禁止企业投资行为。
关于争端解决该法规定:厄完全遵守与他国以及所参与国际组织签订批准的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在内的促进与保护投资条约和协定。因执行该法而产生的争议,厄和外国投资者可提交厄参加的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仲裁法庭处理,或按由厄参加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特别达成的程序处理。
(三)投资导向
为配合美元化的实施,厄政府于2000年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修改。根据新的经济改革法,厄政府欢迎外国资本进入其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并允许外国投资者占有51%以上的股份。
(四)厄劳动工资制度
厄具有较完善的劳动法,对劳动制度、工资标准、业主和职工双方的责任、合同的解除、雇用外国职工的条件和办理雇用手续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雇用职工可以口头约定(多在雇用少数人员的情况下),一般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至少为一年(临时性或季节性工作除外)。劳工合同可以是个人合同(雇主与单个职工签订),也可以是集体合同(雇主与工会签订,一个企业中至少需要有30名工人方可成立工会)。
每周5个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雇主与职工另有协议者不受此限制)。8小时以外加班,须发给正常工资1.5倍的加班费。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加班,须付双倍工资。不同工种、不同地区,工资标准不同。一般来说,城市职工工资高于农村地区。厄最低工资标准为174.9美元/月。
|